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1124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井研县,户籍地四川省井研县**街道**巷**号**栋**单元**楼**号,现住井研县**街道**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新型肺炎冠状病毒疫情发生后,市场上口罩货源紧缺。被告人吴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27日、2月12日使用QQ(号码331198****)登录自己的手机APP微视,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并将网上下载的各种口罩、生产厂家营业执照、资质等视频上传到微视频。后吴某某在无口罩及售卖资质的情况下,以售卖口罩为名骗取他人财物,骗得被害人冯某某等五人共计人民币7255元,后将诈骗所得用于吸食毒品、网络赌博等挥霍。2020年2月21日,民警在被告人吴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1、2020年2月12日,被害人冯某某通过微视获知被告人吴某某售卖口罩的信息后,用自己微信与吴某某加为好友。被告人吴某某向冯某某谎称有口罩现货,第二天便可发货,后双方商定每个口罩价格为3元,总价150元。当日,被害人冯某某通过微信发送50元红包给吴某某作为定金。后被告人吴某某未按约定发货,被害人冯某某在微视及微信上追问情况,吴某某遂将其微信好友删除。
2、2020年2月12日,被害人刘某甲在微视上看到被告人吴某某发布的售卖口罩信息后,用微信与吴某某加为好友。后双方通过微信商定每个口罩价格为3元,刘某甲向吴某某购买1O0个,总价300元。随后,被害人刘某甲分三次向被告人吴某某微信转账共计205元。
3、2020年2月14日,被害人朱某某在微视上看到被告人吴某某发布的售卖口罩信息后,用微信与吴某某加为好友。双方在微信上商定每个口罩3元,朱某某向吴某某购买10OO个,总价3000元。当日,被害人朱某某按被告人吴某某要求向其支付宝账号(331198****@qq.com)转账1500元定金,后吴某某又以到厂家订货后没钱打车回家、加收邮寄费为由,再次分别让朱某某向自己支付宝转账300元、200元。
4、2020年2月15日,被害人刘某乙在微视上看到被告人吴某某发布的售卖口罩信息后,用微信与吴某某加为好友。后双方通过微信商定每个口罩价格为2元,刘某乙向吴某某购买1000个,总价2OOO元。当日,被害人刘某乙按约定向被告人吴某某微信转账1O00元定金。当晚,被告人吴某某以进货资金紧张为由,让刘某乙再次用微信向其转款300元。次日,被告人吴某某将一杯子通过顺丰速运邮寄给刘某乙,并将快递单号发送给刘,谎称已将10OO个口罩发货。随后,刘某乙将尾款7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某。被害人刘某乙收到杯子后发现被骗,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吴某某,吴遂将刘的微信拉入黑名单。
5、2020年2月15日,被害人彭某某在微视上看到被告人吴某某发布的售卖口罩信息后,用微信与吴某某加为好友。后双方通过微信商定每个口罩价格为1.7元,彭某某向吴某某购买50OO个,总价为8500元,同时约定吴将口罩寄出后,彭将定金30OO元转账给吴。次日,被告人吴某某将一箱牛奶通过顺丰速运邮寄给彭某某,并快递单号发送给彭,谎称口罩已寄出,彭按约定向吴微信转款定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多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当依法严惩。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刚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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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井研县**街道**巷**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贰册,散页壹拾玖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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