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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1********,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乡**村**组**号。2017年6月27日因诈骗罪被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因无钱用,便在广元市利州区辖区内,谎称是被害人的邻居,以家中有急事急需用钱为由,多次骗取他人钱财。
  1、2019年初,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雪峰金柜村4组杨某某家中,利用自己邻居的身份,向杨某某谎称自己有急事用钱,在杨某某处骗取500元现金,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1 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雪峰兴安路 “中祥大药店”,向该药店工作人员欧某某称住在附近经常来买药,在骗取欧某某的信任之后,谎称看望住院的朋友需要借钱,在欧某某处骗取现金200元,微信转账100元,合计3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3、2019年3 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钟某某经营的摩托车修理店,向钟某某称居住在附近,骗取钟某某的信任之后,谎称看望住院的亲戚需要借钱急用,在钟某某处通过微信转账骗取2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4、2019年3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雪峰 “**再生资源回收站”,向该店负责人赵某某称自己是经营烧烤店的,其老公经常来卖啤酒瓶,在骗取赵某某的信任后,谎称进货现金不够,在赵某某处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4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5、2019年3 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万源马某甲经营的“欢乐购”超市,向马某甲谎称是住在该超市楼上的邻居,其大夫经常在该超市购买香烟,在骗取马某甲信任之后,吴某某称吃酒钱不够,需要借钱600元。马某甲给吴某某现金200元、微信转账400元,合计骗取6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6、2019年4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马某乙家中,向马某乙谎称其叫吴某某,是住在附近的邻居,其侄儿腿被开水烫伤急需治疗,需要借钱200元,骗取马某乙的现金2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7、2019年6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刘某某经营的“状元文具店”,向刘某某谎称是住在文具店楼上的邻居,因购买天然气需要借钱400元,在刘某某处骗取400元现金,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8、2019年7 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白某某家中,向白某某谎称是5楼的邻居,在骗取白某某信任之后,被告人吴某某称爷爷腿杆摔伤,急需用钱治疗,白某某便通过微信向吴某某转账1400元。白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吴某某称已报警,要求还钱,吴某某当日便将骗取的1400元全部退还白某某。
9、2019年7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广博街北段教委家属楼,通过和住户闲谈,得到一个叫王某某的住户信息后,来到李某某家中,向李某某谎称其是住在楼上的王某某的侄女,在骗取李某某的信任之后,吴某某以因小孩和人打架需要用钱治疗为由,在李某某处骗取现金600元。同日,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教委家属楼彭某某家中,自称是邻居,并谎称吃酒钱不够需要借钱,在彭某某处骗取现金8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10、2019年7 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曾某某家门口楼梯处,向曾某某谎称是楼上的邻居,称交天然气费钱不够,向曾某某骗取现金1000元。之后第三天晚上,吴某某又找到曾某某家中,谎称其家中有事急用钱,再次从曾某某处骗取现金15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11、2019年7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代某某家中,向代某某谎称是2楼的邻居,称家中人出车祸急需用钱,在代某某处骗取现金1000元。
12、2019年7 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雪峰欧锦城罗某某家中,冒充邻居,谎称小孩病了急需治疗,在罗某某处以微信转账骗取600元。罗某某发现被骗后,在小区立即找到吴某某,吴某某向罗某某退还600元。同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又窜至广元市利州区雪峰欧锦城马某丙家中,冒充邻居,谎称自己欠别人钱,债主的儿子生病急需治疗,在马某丙处骗取现金500元。同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雪峰欧锦城王某某家中,冒充隔壁邻居,谎称儿子受伤急需治疗,在王某某处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500元。王某某发现被骗后,在该小区找到吴某某,吴某某将500元退还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乙、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微信转款记录;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累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浩入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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