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初,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相识后,在聊天中得知被害人余某某想在大埔县**镇购买套房后便谎称自己从事房地产生意,并虚构其在**镇的**、**、**各有一处房产可以出售。在取得被害人余某某信任,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以维修车辆名义向被害人余某某借款2万元,被余某某拒绝后,被告人吴某某便以购房定金名义向被害人余某某收取2万元,并谎称该定金可抵扣后期购房款项,被害人余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分两次转账共计2万元给被告人吴某某。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以修车仍需5000元为由再次让被害人余某某预交5000元购房定金,并谎称此定金也可抵扣后期购房款,被害人余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被告人吴某某。得手后,被告人吴某某多次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被害人余某某看房要求,2019年5月底,被告人吴某某让被害人余某某到**看房后,被害人余某某不满意,并称要继续看被告人吴某某位于**镇**、**的套房,被告人吴某某便以各种理由拒绝被害人余某某,并拒不退还2.5万元购房定金。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到大埔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将2.5万元退还给被害人余某某,并与被害人余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余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且系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段定郭
附: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的处所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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