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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Z39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固镇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固镇县人民政府在固镇县南城规划区进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期间按照文件要求,在征收规划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按照每户人均建筑面积45确定安置面积。2016年2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签署《补偿安置协议》时,明知其母亲徐某某已于2012年6月份因去世注销户籍,仍将其母亲的名字上报给征迁工作组人员,通过骗取人口指标,骗取45平方的商业用房面积,价值为人民币170550元,后因商业用房未交付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固镇县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王某某、汤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4.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黎明

 2020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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