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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55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无锡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该局于1月22日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因赌博而欠下高利贷等债务无力偿还,2017年年底,其在微信群内看到被害人任某某发布“求购15年茅台酒”的信息,便想借此机会骗钱用于偿还债务,其遂添加任某某为微信好友,并谎称其有“15年茅台酒”售卖,任某某信以为真,遂欲从吴某某处购酒。2018年1月4日,任某某通过微信向吴某某转账28200元货款,吴某某收到货款后遂用于偿还赌博欠下的债务等,并未依约定给任某某发货,任某某因一直未收到酒便询问吴某某原因,吴某某一开始以“酒已发出”、“物流公司将酒搞丢了”等理由推脱,后通过将任某某从微信好友拉入黑名单而失联。

另查明,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家人代其向任某某归还28200元货款,任遂对其诈骗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账户主体查询详情、刑侦图片、谅解书、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  非

检察官助理:李敏丽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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