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02199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镇**村**号,现住晋中市榆次区****。2020年5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交市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8时至11时,在太原市小店区**乡**村村委会**菜市场内,被告人吴某某虚构父亲生病急需用钱、兑换现金等事实,承诺半小时内归还或一会归还,骗取被害人郝某某、刘某某、邢某某的信任与同情。被害人郝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19000元,被害人刘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11000元,被害人邢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2500元。吴某某收到被害人转账后,立即用于网络赌博。
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奶奶生病、孩子病重、被高利贷逼债、要自杀”等事实,并注册三个微信账号,冒充其丈夫、父亲、丈夫老板同被害人王某某聊天,骗取王某某信任与同情,多次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9.47余万元。其所骗钱财用于网络赌博等。2020年5月14日,吴小艳归还王某某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62.7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翠翠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古交市公安局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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