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87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4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之**,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微信群发布广告,以代考驾驶证、代为办理增驾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黄某甲、原某某、黄某乙、邹某某、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7人的款项(微信转帐)共计人民币89100元,后吴某某并没有为上述被害人办理驾驶证、增驾。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甲、原某某、黄某乙、邹某某、戴某某,并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黄某甲、原某某、黄某乙、邹某某、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7册、光盘13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扣押的3台手机(一台黑色苹果XR手机、一台金色华为荣耀手机CUN-AL00、一台金色苹果5S手机)、3张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两张工商银行卡)(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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