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53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暂住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附近一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己担任惠州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驻厂管理员负责管理派遣员工的职务便利,自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多次通过伪造用人单位惠东县**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和假冒财务会计签名等手段,谎报员工人数、工时骗取**公司发放工人工资,非法牟利233,355.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光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光盘7张。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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