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约被害人林某某到其经营的**二手车行办公室,并向林某某提出了合作方案:由吴某某找二手车,找到后告知林某某收车价格,林某某出资由吴某某去收购车辆,并写下借款合同给林某某,车辆收购后须过户到林某某名下,后由吴某某寻找买家。在车辆未卖出期间,吴某某每月交2分利息给林某某,在车辆卖出后吴某某将收车本金归还给林某某,并且将卖车利润的2成分给林某某。林某某同意后,两人于2019年5月3日第一次以这种方式合作成功,林某某得到利润。
1、2019年5月11日,吴某某和林某某说看好了一部车,并且谈好了价格,需要8万元收车款,于是林某某将购车款76800元转给吴某某,吴某某收到钱后用于购置一辆黑色凌派二手车(发动机号:112****、车牌号粤M****),后将此车过户到林某某名下并将登记证交由林某某保管。在售卖期间,吴某某购得与真证一模一样的假证(编号:440023******)将林某某持有的真证掉包,并伪造其与林某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后找到被害人罗某某,利用林某某的登记证和伪造的车辆转让协议书,虚构他拥有这辆车支配权的事实,骗取了罗某某信任,最终骗得罗某某7万元抵押款,扣除利息等费用吴某某得到68400元,用于还债和赌博。
2、2019年6月3日,吴某某和林某某说看好了一部车,并且谈好了价格,需要9万元收车款,在收车前吴某某就缺钱用,想以这种方式先骗取林某某的信任。于是林某某将收车款88200元转给吴某某,吴某某收到钱后购置一辆白色凌派二手车(发动机号:121****、车牌号粤M****),吴某某将该车直接过户到其妻子刘某某名下,并购买一份车辆户主是林某某(车牌号粤M****)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40027******)交由林某某保管。后吴某某将这车辆车委托邹某某以86000元卖给了幸某某。加上收车差价和卖车后的返点吴某某最终得到92000多元,用于还债和赌博。
3、2019年7月份的一天,张某某的丈夫凌某某将一辆黑色凯美瑞小汽车(车牌号码粤M****,车辆登记人为张某某)开至吴某某经营的车行,随后凌某某以夫妻共有财产、并代张某某签字画押与吴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和《机动车质押合同》,将车辆以3万元价格抵押给吴某某;随后吴某某伪造了一份35000元并冒名顶替张某某签名的车辆转让协议书,将该部凯美瑞小汽车以35000元的价格质押给罗某某,扣除相关费用吴某某得到34100元。
4、2019年7月底,赖某某将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车牌号码粤M****,车辆登记人为黄某某)寄卖在吴某某经营的车行(当时双方未签订任何卖车协议或合同);2019年8月1日,吴某某为了向被害人陈某某借钱,伪造黄 的签名,虚构一份车主黄某某与吴某某之间的《车辆转让协议书》,擅自将赖某某寄卖在其车行的粤M****小汽车以5万元的人民币抵押给陈某某。扣除利息等费用吴某某得到48000元,用于还债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蓝胜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证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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