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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 ,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号,住广东省惠州市淡水********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4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园通过微信搜索添加被害人李某后邀请其去了福田区**会所-VIP包房。之后,被告人吴某某以帮李某解决信用卡欠款为由,通过扫码支付功能转走李某农行信用卡4429.92元、微信零钱100元、蚂蚁花呗499.2元,又以李某手牌记账消费1214元,致被害人李某损失6243.12元人民币。尔后,被告人吴某某借口离开并拉黑李某微信。

2018年1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龙岗区**地铁站被民警抓获。后来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且已全数退回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两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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