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7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四川省仪陇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至15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镇**路**号**房,在无货源情况下,通过微信以帮广州市**有限公司购买塑料瓶泵头为名,骗得该公司人民币41700元,后用于赌博。
同年2月14日至1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上址,用同样方式骗得龙某甲人民币4600元,后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委托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理人龙某乙、被害人龙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6.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敏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1台,现存放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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