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11989******,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8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向王某某谎称能帮王某某不摇号购买到成都市郫都区“香门第”小区的房屋,骗取王某某购房款等共计人民币29.3万元,供其耗用。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接电话通知前往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犀浦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4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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