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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街**路**号,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工作人员抓获,临时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其在寿阳县有工程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方某某、范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三十万五千元,骗取范某某人民币三万元,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鹏飞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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