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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号院**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签写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于2011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以帮助办理军校、国防生、廉租房过户、公租房为名,取得被害人桑某某的信任后,先后骗取桑某某人民币共计190846.01元(已退还5000元),后被用于购买彩票和投资融资公司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五年至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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