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卖车信息,通过微信联系交易,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采取收到货款后不发货的方式或者发送废旧摩托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某、刘某某、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现金合计1022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微信上以向胡某某出售摩托车为名,发送报废车,骗取胡某某购车款人民币3820元。
2、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微信上以向刘某某出售一辆二手鬼火摩托车为名,骗取刘某某购车款人民币800元。
3、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微信上以向毛某某出售一辆二手助力车为名,骗取毛某某购车款人民币1900元。
4、2017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在微信上以向李某甲出售一辆摩托车为名,骗取李某甲购车款人民币800元。
5、2017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在微信上以向李某乙出售一辆摩托车为名,骗取李某乙购车款人民币1500元。
6、2017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在微信上以向黄某某出售摩托车为名,发送废旧摩托车壳子,骗取黄某某购车款人民币1400元。
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还赃款人民币10220元,公安机关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退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刘某某、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海县**局**认证分局**认刑[2019]21号价格鉴证意见;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销售的模式,骗取不特定人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连吉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730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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