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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6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路**号。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以做复合仪式消除被害人孙某甲与男友两人间的阻碍、斩桃花等,达到让被害人与男友复合的目的,分别骗得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4500元、5000元。案发后,被告吴某某家属已退出人民币9500元给被害人孙某甲。

2、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孙某乙转运、去逆水、输灵气等迷信方法改变运势等,多次骗得被害人人民币1199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发还被害人孙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取的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单、收条、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庆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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