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家属区。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多次以帮助周某某安排投资工程项目、安排工作为借口在沭阳县**街道**小区北门、沭阳县**小区等处诈骗周某某现金、烟酒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现分述如下:
1.2018年中秋节前一天(2018年9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骗取周某某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洋河梦之蓝M6白酒一箱、月饼2盒。
2.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县**街道**小区**大药房骗取周某某人民币2万元。
3.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县**街道**小区西门处骗取周某某人民币1.5万元、价值共计人民币4200元的洋河梦之蓝M6白酒两箱、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元的黄金叶香烟两条。
4.2019年2月13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县**街道**小区邮政储蓄银行门前,骗取周某某人民币2万元。
5.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县**街道**小区**大药房骗取吴某某价值共计人民币7200元洋河天之蓝白酒4箱、价值人民币700元的黄金叶香烟7包。
6.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县**街道**小区**大药房骗取周某某人民币600余元及盐水鹅两只。
7.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县**街道**小区东南角骗取周某某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洋河梦之蓝M6白酒一箱。
8.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县**街道**小区南门骗取周某某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元的南京(硬九五)香烟2条。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家属退赔了周某某人民币8万元,取得了对方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物价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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