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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9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同捕前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2019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伪装成高富帅的形象,以“林某某”的身份通过网上抖音短视频软件认识了被害人柏某某,后加上微信与柏某某聊天,诱骗其加入网络赌博平台进行网络投注。待被害人柏某某获小利后,又诱骗其充值晋级会员。被害人柏某某充值18万元后,钱不能再提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傅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康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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