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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号。2017年2月19日因被滦县公安局治安罚款伍佰元;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本院批准,同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迁西县尹庄乡船庄村方某某、周某某各自经营货车从事运输。2018年8月中旬,周某某委托方某某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让其帮忙为二人续办车辆保险事宜。2018年8月18日,方某某将两车商业险费共48600元转账给吴某某,8月24日又将两车强制险费共9000元微信转给吴某某,共57600元。该款被吴某某占有后,其便谎称保险公司退保,该笔保费暂时没有退回来为由,让方某某再付款66000元,另找其他保险公司办理续保手续,方某某付款后,吴某某用此款为方某某、周某某办理了车辆保险。此后方强多次催要57600元保险费,吴某某一再谎称保险公司未退款以应付方某某,并切断了与方某某的联系。经查,方某某、周某某保费57600元,被吴某某占有挥霍。

迁西县尹庄乡船庄村方某甲和尹某某合伙经营货车从事运输。2018年9月底,方某甲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让其帮忙续办车辆保险事宜。2018年10月4日,尹某某通过使用侯某某银行卡将车辆保险费共30000元转账给吴某某,后吴某某谎称保险公司退保,保费暂时没有退回来,让方某甲再付款28000元,另找其他保险公司办理续保手续,10月12日,方某甲转账给吴某某28000元,吴某某又称保费不足,10月13日尹某某用微信又转给吴某某1700元。此后,方某甲、尹某某多次催要保险单和保险费,吴某某找理由推脱应付,并切断了与方强的联系。经查,方某甲、尹某某保费共59700元,被吴某某占有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方某某、周某某、方某甲、尹某某的陈述;

3证人窦某某出具的证言;

4检查笔录;

5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隐瞒未办理车辆保险的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117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秋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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