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81199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遒化市****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年6月24日被遵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被告人吴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与被害人赵某某认识,谎称自己名为陈某某,家住遵化市三间房小区,以谈恋爱为名取得赵某某信任并发生性关系。2020年4月至5月期间,吴某某故意编造其养大车发货需办理加油卡、养车需要周转资金、办理车险等理由,先后骗取赵某某借款百余次,赵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吴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转账及给付现金共计172973元,吴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

2支付宝交易记录及陌陌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龙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