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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公诉刑诉〔2015〕37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广东省梅县**大街**号。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9月1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0月16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7日,被告人吴某甲驾驶租赁的闽C**轿车到三门峡市区,将车辆停放在三门峡市黄河公园、三门峡市六峰路肯德基门口等多人员密集处,使用车载的手机信号收集设备、短信管理器等设备,收集周围手机信号,向周围手机群发内容为“尊敬的用户:您好!中国建设银行提醒您,您名下的信用卡符合我行提升永久额度的条件,如需提升请咨询建行客服:4000829890”的诈骗短信,直至2015年3月12日13时许,吴某甲在三门峡市正发送诈骗短信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吴某甲向不特定人群发送上述诈骗短信共计14228条。被害人王某某、龚某某接到该诈骗信息后,按短信提示打电话核实情况,后接到一短信验证码,冒充的建行“客服人员”向其索要短信验证码,后被害人王某某银行卡被骗10400元,被害人龚某某银行卡被骗5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1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乙、肖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发还物品清单等;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琳

检察员:信燕燕

2015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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