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3********,汉族,小学肄业,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住通许县**镇**村。2012年9月18日因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28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在国内疫情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卖口罩的名义,使用昵称名为“等待”,账号为WJQ120****的微信号,骗取尤某某买口罩费用520元。
2020年4月份,吴某某使用微信号:wu12345678****wu,微信名:琪琪,其假借女性身份与李某某谈男女朋友,李某某微信号:Iining****,微信名:蓦然回首,以与李某某见面需要路费为由骗取李某某200元。
2020年1月份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以相同的方式分多次骗取被害人云某某2564元。以还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200元及见面费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建军
2020年8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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