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得知曾某甲因涉嫌盗窃罪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电话联系曾某甲的哥哥曾某乙,谎称其有关系可以让曾某甲提早释放,被害人曾某乙信以为真。后被告人吴某某先后谎称要走关系、交罚款、法院交钱等,多次从被害人曾某乙处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34500元,归其个人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归还被害人人民币1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支付宝、微信转账流水、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曾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宇平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联系电话1572422****;
2.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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