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58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辅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是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辅警。2019年4月份左右,吴某某通过轮值轮训培训的机会与被害人肖某某认识,2019年8月份的一天,吴某某因缺钱便萌生诈骗别人钱财的念头,找到当时在玉塘派出所巡防队培训的肖某某,虚构其可以帮肖某某找关系成为辅警的事实,在8月至9月期间骗取肖某某人民币共计61000元。
2019年9月份,吴某某利用派出所给辖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的机会认识被害人彭某某。在2019年10月份左右,吴某某虚构其手上有两个不用考试就可以直接录取的辅警名额,在10月至11月期间骗取彭某某人民币29800元。
吴某某收取上述被害人财物后,未对允诺事项进行作为,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和还债。肖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于次日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吴某某归案后,退回肖某某32000元、退回彭某某2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骗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劲航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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