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3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对被害人官某某谎称可以办理小孩学位,骗取被害人官某某26000元。
2、2019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谎称可以办理小孩学位,骗取被害人张某某8000元。
3、2019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对被害人向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其承包食堂,骗取被害人向某某5万元。
现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家属已经退还三名被害人被骗款项共计84000元,并取得三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据;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倞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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