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花园,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1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以女性身份在SOUL社交软件上注册身份信息,并冒用周某某的身份信息以没钱吃饭、住宿等理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敖某某、郭某某、白某某、雷某某、冯某某、张某某、洪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共十名被害人总计金额340045.13元,其中案发之前退还金额61245.9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冒用周某某的女性身份,以没钱吃饭、住宿及看病、需要律师诉讼费等理由从敖某某处骗得314387.43元,案发前归还60764.48元。其诈骗所得全部用于生活开支。
2、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闲鱼APP上以买卖电竞游戏门票为由从郭某某处骗得5000元。其诈骗所得全部用于生活开支。
3、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冒用周某某的女性身份,没钱吃饭、住宿、网络代购等理由从白某某处骗得9028元。其诈骗所得全部用于生活开支。
4、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冒用周某某的女性身份,以没钱吃饭等理由从雷某某处骗得381元,及代付一单美团外卖38.8元,共计419.8元。其诈骗所得全部用于生活开支。
5、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冒用周某某的女性身份,以没钱吃饭、住宿等理由从冯某某处骗得7343.9元,案发前归还220元。其诈骗所得全部用于生活开支。
6、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冒用周某某的女性身份,以没钱吃饭、住宿、买药等理由从张某某处骗得1509元,案发前归还261.49元。其诈骗所得全部用于生活开支。
7、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冒用周某某的女性身份,以没钱吃饭等理由从洪某某处骗得185元。其诈骗所得全部用于生活开支。
8、2020年4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冒用周某某的女性身份,以没钱吃饭等理由从黄某某处骗得30元。其诈骗所得全部用于生活开支。
9、2020年4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冒用周某某的女性身份,以离家出走困难等理由从王某某处骗得66元。其诈骗所得全部用于生活开支。
10、2020年4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冒用周某某的女性身份,以离家出走困难等理由从赵某某处骗得2076元。其诈骗所得全部用于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收支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等书证;2. 被害人敖某某、冯某某等的陈述;3.枣阳市公安局的检查笔录;4.交易明细、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珍
检察官助理:郝明星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敖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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