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甘谷县公安局民警传唤至河南省修武县郇封镇派出所,后被押解回甘谷县,于2020年9月13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甘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甘谷县**乡**村村民丁某某在QQ上搜索到一个QQ相亲群,加了被告人吴某某QQ,后双方加了微信并开始处男女朋友。被告人吴某某自称自己是一名现役军人,在国外执行维和任务时受伤,有弹片留在体内,需要做手术将弹片取出来,手术费用要很多,吴某某以此欺骗丁某某给其转些钱,丁某某便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给吴某某微信昵称“陆军野狼”转了3200元钱。过了几天,被告人吴某某以自己伤口需要换药,费用不够,向丁某某要钱,丁某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给吴某某转账3600元钱。又过了几天,被告人吴某某以费用不够、没钱吃饭为由又欺骗丁某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转了1400元钱。被告人吴某某将所骗钱财全部挥霍。后来,被告人吴某某对丁某某信息不回,要钱不还,并将丁某某微信删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材料,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被害人及被告人微信账号、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被害人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冒充军人、假借单身并通过网上谈对象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他人钱财8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被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舰
检察官助理:魏彦齐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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