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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8年9月2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9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害人林某某准备在三明市区购买商品房,其朋友被告人吴某某介绍其购买三元区“**”商品房。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带被害人林某某至“**”售楼处看房,被害人林某某当场决定购买“**”二期**幢**室,购房首付款为人民币21.8853万元。因被害人林某某系文盲,不识字,对购房流程不了解,遂对“**”销售员郑某某口头表示其委托被告人吴某某帮助其办理购房手续。当日,被害人林某某从银行取现人民币10万元交给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将其中的人民币5万元存入其本人信用卡内,在“**”售楼处刷卡支付购房认购金人民币5万元。截至2015年4月7日,被害人林某某又将剩余的首付款人民币12万元陆续交给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将被害人林某某的购房首付款挪作它用,被害人林某某、“**”销售员郑某某多次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要求被告人吴某某交纳购房首付款。被告人吴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被害人林某某,后谎称已交纳购房首付款。被害人林某某信以为真,误以为房子已购买成功。

因被告人吴某某未按时交纳购房首付款,“**”售楼处工作人员通知被告人吴某某去办理退回购房认购金相关手续。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诱骗被害人林某某到“**”售楼处,利用被害人林某某不识字的弱点,办理了退回购房认购金相关手续。2015年11月19日,“**”开发商将被害人林某某的购房认购金人民币5万元退至其银行账户。被告人吴某某隐瞒该笔钱款系退回的购房认购金的事实,对被害人林某某谎称借用其银行账户接收朋友转账。被害人林某某信以为真,于2015年11月21日扣除被告人吴某某向其借款的人民币7000元后,将剩余的人民币4.3万元转账给被告人吴某某。次日,被告人吴某某将其中人民币4万元转账至其妻子肖某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使用。之后,被告人吴某某继续以房子正在办理手续为由欺骗被害人林某某。

2016年,被害人林某某联系“**”销售员郑某某,郑某某告知被害人林某某购房认购金已退,房子未购买成功。被害人林某某遂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以已经找开发商领导购买更便宜的房子为由继续欺骗被害人林某某。2017年年初,被害人林某某联系不上被告人吴某某,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7年8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8年9月20日在福建省安溪县**镇**广场**号**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认购书、委托代售承诺函、变更事务审批单、清算单、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车辆信息、车辆违法记录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赵某某、肖某某、吕某某、许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手印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2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瑜斌

检察员: 陈 迪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85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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