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8年9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诈骗,于2017年5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多次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曾某甲、曾某乙、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钱款合计人民币23616元,并用于本人赌博及吃喝玩乐。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其小女儿生病住院做手术急需用钱、被公安机关处理要交保证金”等为由,两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8000元。
2.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以“装修公司需用香烟”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6条硬盒中华牌香烟(无法估价)。2019年11月20日及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装修公司师傅受伤住院,治疗费用不够”为由,两次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共计人民币1100元。
3.2019年5月30日及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帮忙找关系处理违章车辆”为由,两次骗取被害人王某丙共计人民币4700元。
4.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其女儿要办结婚宴席需要中华牌香烟”为由,骗取被害人曾某甲12条价值人民币共计5016元的硬盒中华牌香烟;
5.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曾某乙人民币2000元;
6.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以“银行转账钱不够”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800元。
7.2019年11月14日、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装修工人受伤住院,需用钱支付医药费”为由,两次骗取被害人林某某共计人民币1000元。
8.2019年11月1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吴某某以“购买沙子需要支付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000元。
2020年1月30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在晋江市紫帽镇**山庄**栋**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微信截图、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甲、曾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实施诈骗且有行政处罚劣迹,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团圆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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