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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连城县,户籍地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现住址福建省连城县**坊乡**村**路**号。曾因诈骗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连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4年9月26日因诈骗罪被连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5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摄影套餐优惠酬宾活动,在沙县通过骗取早教中心、舞蹈培训机构、母婴店工作人员信任,利用他们朋友圈转发该条虚假广告信息,致多名被害人受骗。在清流等地也通过相同虚假广告骗取被害人钱财。沙县、清流等地受骗被害人31名,被骗金额合计10120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某返还部分被害人被骗金额886元。

1、2019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骗取沙县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298元。

2、2019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两次骗取沙县被害人李某甲198元,共计人民币396元。

3、2019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骗取沙县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98元。

4、2019年l0月13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两次骗取沙县被害人吴某某某198元,共计人民币396元。

5、2019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两次骗取沙县被害人童某某298元,共计人民币596元。

6、2019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骗取沙县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198元。

7、2019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骗取沙县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198元。

8、2019年12月20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骗取沙县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298元。

9、2019年12月21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骗沙县被害人罗某甲人民币298元。

10、2019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骗取沙县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298元。

11、2019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骗取沙县被害人林某甲人民币298元。

12、2019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骗取沙县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298元。

13、2019年12月20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骗取沙县被害人林某乙人民币396元。

14、2019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骗取沙县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298元。

15、2019年12月20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两次骗取沙县被害人江某甲198元,共计人民币396元。

16、2019年12月21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骗取沙县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398元。

17、2019年12月21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骗取沙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98元。

18、2019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骗取沙县被害人伍某甲人民币298元。

19、2019年12月20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两次骗取沙县被害人宫某某298元,共计人民币596元。

20、2019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骗取沙县被害人官某某人民币298元。

21、2019年12月20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两次骗取沙县被害人俞某某198元,共计人民币396元。

22、2019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骗取沙县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98元。

23、2019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骗取沙县被害人罗某乙人民币298元。

24、2020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骗取清流被害人林某丙人民币318元。后经被害人追讨,被告人吴某某返还被害人林某丙人民币150元。

25、2020年1月3日晚上至1月4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骗取清流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436元。后经被害人追讨,被告人吴某某返还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200元。

26、2020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骗取清流被害人伍某乙人民币218元。后经被害人追讨,被告人吴某某返还被害人伍某乙人民币100元。

27、2020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骗取清流被害人罗某丙人民币218元。后经被害人追讨,被告人吴某某返还被害人罗某丙人民币100元。

28、2020年1月3日晚上至1月4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两次骗取清流被害人阳某某人民币218元,共计人民币436元。

29、2020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骗取清流被害人赖某某人民币318元。

30、2020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两次骗取清流被害人江某乙218元,共计人民币436元。后经被害人追讨,被告人吴某某返还被害人江某乙人民币236元。

31、2020年1月4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影楼优惠大酬宾活动信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骗取清流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00元。后经被害人追讨,被告人吴某某返还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00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l月7日被沙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银行账户历史明细等书证;2.视听资料;3.郑某某、罗某甲、范某某等31名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曹某某、向某某、王某甲证言;5.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234元,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建议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峰

检察官助理:郑璐璐

2020年5月6日

附: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三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肆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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