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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号,住福建省诏安县**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诏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至2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得知被害人张某某需要购买口罩的消息后,虚构自己能购买到大量口罩的事实,并承诺自己能在2020年2月27日拿到口罩。张某某信以为真,即以每个口罩1.5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订购大量口罩。过程中,张某某先后转账75000元给吴某某预订口罩,吴某某将钱款用于自己偿还债务及日常花销,之后便以货未到等各种理由拖延交货给张某某,又以口罩已订购不能退货为借口,拒绝退还钱款。其间,因张某某要求退订部分口罩、催讨交货等原因,吴某某怕事情败露,共计退款36900元给张某某。经查,吴某某在案发前共计骗取被害人钱款38100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诏安县南诏镇旧糖厂路段被诏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次日,吴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全部经济损失381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1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喜林

检察官助理:许炜坡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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