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8********,土家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贵州省德江县**街道**路**附**号,2015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6月因诈骗被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7月因诈骗被德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8月因诈骗被江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9月22日因诈骗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0月8因涉嫌诈骗罪,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2时许,吴某某入住凤冈县城“秋思公寓”。当天17时许,吴某某出公寓去找东西吃,途中吴某某决定找一家商店骗一些钱财来供自己在网上赌博。于是吴某某来到凤冈县龙泉镇体育场社区严某某开的“严记豆花烤鱼店”,吴某某走进烤鱼店点了一条4斤左右的鱼,还点了一瓶小的镇酒和一瓶红牛,吴某某为让烤鱼店的老板严某某相信自己,为自己接下来的诈骗创造条件,就对严某某谎称一会儿还有几个朋友要过来一起吃。随后严某某谎称道:“老板你能不能先借2280钱给我,我把支付宝里面的花呗还了之后套现出来就还给你,套现出来之后就多转一点给你,当是给你手续费”,严某某回答说“可以”,吴某某就拿出手机打开支付宝的收款码,让严某某扫码,扫码成功之后严某某就通过支付宝转了2280元到吴某某的支付宝上,吴某某收到2280元钱之后,吴某某当场将钱转账到其另外一个名叫“飞星”的支付宝上充值到网上进行赌博。吴某某在乐信APP网络赌博软件赌了约20分钟,吴某某就将在严某某诈骗得来的2280元输完了。吴某某又去找严某某说:其支付宝里面还差点钱,套现套不出来,喊严某某再借1680元给吴某某。严某某叫吴某某多给他转点手续费,吴某某答应后,严某某再次通过支传宝转账1680元钱给吴某某。吴某某收到钱后,再次以同样的方法充值到网上进行赌博,这次赌了约40分钟的时间,吴某某又把从严某某处骗来的1680元钱输完。此时吴某某已经赌博输红了眼,只想继续骗钱来赌博,随后吴某某再次找严某某“借钱”,并承诺如果支付宝还是套不出来,就去银行取现金给严某某,严某某再次相信了吴某某的话,又通过支付宝转了2140元钱给吴某某,吴某某收到钱后立即又在网上进行赌博,大约2个小时后,2140元钱又被吴某某输完。吴某某又去找严某某“借钱”,严某某以没有钱为由拒绝。之后吴某某以各种理由借机逃跑,均被严某某及其妻子邹某某识破,严某某此时意识到自己被骗,于是拨打电话报警,凤冈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吴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勘验、辨认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6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有多次违法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崇敏
检察官助理 李薇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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