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旗,捕前住**市**区**区B**-**-**,因涉嫌诈骗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没有能力恢复被吊销的驾驶证的情况下,在微信群里发布可以恢复因酒驾一次性扣12分、吊销、降级的驾驶证的消息,并留有联系方式,2019年8月28日,徐某某看见这条消息后,与吴某某联系想恢复自己因酒驾被吊销的B2驾驶证,吴某某承诺可以办理,之后双方约定在霍林郭勒市见面,徐某某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账办理驾驶证的定金500元,2019年8月31日,吴某某与徐某某在霍林郭勒市见面,双方签订了“驾驶证办理合同”,徐某某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账7000元,作为恢复自己被吊销的B2驾驶证的费用,吴某某把徐某某支付的7500元钱全部用于自己的日常开销,到合同约定的下证期限,吴某某将徐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致使徐某某无法联系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驾驶证办理合同、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吴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被害人徐某某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7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延欣
检察官助理:杨金华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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