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静宁县,住静宁县**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分别于2001年8月2日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3年11月27日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1年2月23日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2年3月28日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3年10月10日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6年3月11日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诈骗,于2004年5月20日被平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诈骗,于2009年4月20日被静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8日被静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先后窜至静宁县城关镇、城川镇、威戎镇及宁夏隆德县等地,以冒充领导身份、给他人介绍对象、联系抱养小孩、为他人办理驾驶证等为由诈骗作案14起,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梁某某、吕某某、张某某、尹某某、田某某、张某甲、慕某某、李某甲、吕某、张某乙、厚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等14人现金共计42960元。案发后,从被告人吴某某处追回赃款2129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威戎镇徐某某经营的“有缘人”婚庆公司,谎称其女儿在静宁县文萃中学读书,近期生育一小孩欲送人,徐某某信以为真,便联系其朋友李某某夫妇到店内和吴某某商量抱养孩子事宜,吴某某以抱养小孩需支付费用为由,骗得李某某夫妇现金4000元;
2.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威戎镇下沟村张堡组一小卖部,谎称其妻妹未婚要给其说媒,正在小卖部买东西的张某某听后信以为真,便介绍其外甥梁某某与吴某某认识。当日,吴会宁到梁某某家中,以为女方索要见面红包为由,骗取梁某某母亲贾某某现金660元,以帮助贾某某买药为由骗取其现金310元,次日吴某某约梁某某驾车去银川,至静宁县城时诱骗梁某某向其微信转账200元,共计骗得梁某某及家人现金1170元;
3.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威戎镇下沟村万崖组梁某某经营的小卖部,谎称其女儿在平凉师范上学期间未婚先孕,并于近期在平凉市第一人民医院产一男婴,现无人抚养,梁某某听后信以为真,遂联系其外甥吕某某到其小卖部与吴某某商量领养事宜,吴某某以先垫付医药费为由骗取吕某某现金3000元;
4.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宁夏隆德县“六盘山”宾馆,谎称其妻妹是平凉市二院妇产科护士长,现该医院内有一名弃婴无人领养,张某某听后信以为真,欲帮其朋友领养,吴某某以垫付医药费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3500元;
5.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静宁县威戎镇偶遇尹某某父母亲,吴某某熟知尹某某婚后无生育能力,谎称其妹妹在平凉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现有一新生儿欲送人,尹某某父母信以为真,二人商议后将此事告诉尹某某,尹某某有意领养,吴某某以先支付费用后领养为由,骗得尹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
6.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窜至静宁县城川镇咀头村,谎称自己亲戚在平凉市二院工作,现有一学生在医院产子,无人抚养,宋某某听后信以为真,遂将上述信息及吴某某电话告知其妻哥田某某,田某某有意领养,吴某某以垫付医药费、车费、买奶粉等为由骗得田某某现金共计4500元;
7.2020年2月20日,吴某某向张某某谎称其女儿在某驾校工作,能不经考试帮他人办理驾驶证,张某某信以为真,想给儿子刘某某办理,吴某某以报名费、办事费为由索要钱款,张某某通过微信分三次向吴某某转账6300元,后张某某发现被骗,要求退款,在多次催要后吴某某仅通过微信退还600元;
8.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窜至静宁县城关镇段家庄慕某某经营的轮胎大全汽车修理店,吴某某以帮慕某某介绍生意为由骗取慕某某信任,后吴某某谎称借慕的电动车帮慕往古城镇捎书,骗走慕某某电动车一辆,九成新,价值2520元,后又通过微信骗取慕某某现金200元;
9.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窜至静宁县城关镇东关村北巷子一理发店,与同在该店理发的李某某闲聊时,吴某某谎称其名叫“吴建中”,在平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上班,其战友在平凉市车管所上班,骗取李某某的信任后,李某某委托吴某某将自己的驾驶证从E升为C,吴某某以办理驾照升驾需要费用为由,骗得李某某现金1100元,微信转款3200,共计骗得李某某4300元;
10.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窜至静宁县城关镇东关村北巷子吕某经营的蛋糕店,以相同理由骗取吕某信任,从吕某处骗得驾照升驾费用2300元;
11.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窜至静宁县城关镇东关村张某某家,以租房为由和张某某闲聊,得知张某某丈夫谢某某因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后,便谎称他是赵景山(原平凉市人大主任)的女婿 “吴建中”,现在平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认识静宁县政法系统领导,可以为谢办理减刑,需要一定费用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7600元;
12.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给经营苹果生意的厚某某打电话,称其朋友需要四袋苹果,他现在人在静宁,等厚某某到静宁后给钱,骗取厚某某苹果四袋,价值170元;
13.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古城镇陈河村周庄组王某某家门口,向王某某谎称其经常给人介绍对象,现其表嫂丧偶,王某某信以为真,因村民马某某一直未婚,想让吴某某将其表嫂介绍给马某某,便将吴某某带至马某某家,吴某某以到平凉接其表嫂需要路费为由骗取马某某800元;
14.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窜至静宁县城关镇东关村“杨师”寿材店,以租殡仪车为由骗取杨某某信任后,谎称其在平凉市公安局上班,能为杨某某儿子杨某及儿媳安排协警工作,以报名费、照片费为由骗得杨某微信转账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前科材料、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伏某某、张某某、宋某某、梁某某、陈某某、武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梁某某、贾某某、吕某某、张某某、尹某某、田某某、张某甲、慕某某、李某甲、吕某、张某甲、杨某某、杨某、厚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被告人吴某某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会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429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永娥
检察官助理:王小玲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静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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