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77********,满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镇**村,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经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齐齐哈尔市东湖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齐齐哈尔市扎龙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主为刘某某(另案处理)的黑B****6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苏州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运载4台久保田牌联合收割机,由江苏省海安北站驶入高速公路,同年7月11日21时许从黑龙江省龙凤收费站出站。出站时使用刘某某购买的伪造农机具行驶证、农机具牌照和农机具跨区作业证,骗得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173.00元。
2.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黑B****6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苏州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运载4台久保田牌联合收割机,由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同年7月25日6时许从黑龙江省龙凤收费站出站。出站时使用刘某某购买的伪造农机具行驶证、农机具牌照和农机具跨区作业证,骗得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700.00元。
3.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黑B****6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苏州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运载4台久保田牌联合收割机,由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同年8月22日6时许从黑龙江省龙凤收费站出站。出站时使用刘某某购买的伪造农机具行驶证、农机具牌照和农机具跨区作业证,骗得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700.00元。
4.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黑B****6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苏州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运载4台久保田牌联合收割机,由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同年9月14日0时许从黑龙江英歌收费站出站。出站时使用刘某某购买的伪造农机具跨区作业证,骗得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550.00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共骗取高速通行费人民币18,123.00元。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由刘某某全额退还了高速通行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B****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照片);
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发货明细单、交通运输部关于过渡期相关工作函、高速公路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运输车辆预约通行业务规程、联合收割机基础信息、大广高速公路大庆管理处查验信息记录表、返款证明等;
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5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大广高速公路查验信息记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运载的农机具不符合免费条件,而使用伪造的证照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刘某某使用伪造证件实施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提起公诉。
此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波
检察官助理:陈婷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齐齐哈尔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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