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 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52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黑龙江省**县**镇****门市。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孙某某、王某某、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组建“青岛****有限公司”等网络公司为幌子,利用“蚂蚁网盟”平台,开发微信息、微助手等APP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在网络上发布提供小额佣金的兼职信息,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再以激活费、升级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并层层分成。该犯罪集团通过推广员发布虚假兼职信息,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再通过培训员虚构交纳费用后会有更高的任务佣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交纳99元的会员费、99元的升级费,推广人员、培训人员从中获得3元-55元不等的提成。
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其加入的“蚂蚁网盟”平台系诈骗平台,仍在该平台担任推广员、一级培训员,先后使用“依**”、“小**”、“佳***”的平台帐号,推广、培训会员一万余单,获得每单3元至55元不等的佣金,共计获利781697元,诈骗数额10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等物品;
2.书证:银行流水明细、指定管辖批复、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程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童某某、王某乙、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笔录:电子勘查笔录;
7.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分别同时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减轻、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婧
2020年5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圣冰现被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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