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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19〕101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81********,汉族,本科文化,**汽车服务租赁公司调度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住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华庭**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吴某某以与被害人张某甲、葛某某、朱某某三人合办幼儿园为由,以打点教育局、支付幼儿园租房定金等事由共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将诈骗钱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以打点教育局、疏通关系为由,共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甲、葛某某、朱某某人民币3376元,共计人民币10128元。

2.2016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以支付幼儿园租房定金为由,共分别骗取张某甲、葛某某、朱某某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5000元。

3.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办理万科金色半山物业门禁卡费用为由,共分别骗取张某甲、葛某某、朱某某人民币1250元,共计人民币3750元。

4.2016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以缴纳万科金色半山幼儿园房租费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10万元。

5.2016年11月7日至12月7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办幼儿园等借口为由,多次从张某甲交给其用于办幼儿园的平安银行卡内取出人民币共计约25万元。

2018年3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谅解书、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葛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万琴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华庭**苑**栋**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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