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61983********,满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楼**门**号。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4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间,在本市丰台区****小区等地,被告人吴某某虚构能够为被害人张某某办理北京户口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共计10余万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房间内被马家堡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银行转账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芦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手机鉴定意见报告书等;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继男
检察官助理纪超丽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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