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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11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出生地河南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现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于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10月至11月,作为**公司**,伙同张某某(已起诉)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商务**楼**室,以**公司可以举行拍卖会帮客户出售收藏品为由,以收取运作费、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袁某某(男,68岁,北京市人)人民币20000元、窦某某(男,65岁,北京市人)人民币47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吴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吴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京盛唐司鉴所(2020)电鉴字第4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欣

                                    2020年9月30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8311******

1.​ 案卷材料3册,补充材料3份。

1.​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1.​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1.​ 《量刑建议书》2份。

1.​ 随案移送:手机1部

1.​ 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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