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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街**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街**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逮捕,于2020年2月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谎称其丈夫在北京市公安局工作,以能帮助赵某某(女,53岁,北京市顺义区人)追回投资理财资金、让顺义法院执行他人车辆为由,先后骗取赵某某人民币7.6万元。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现赃款已挥霍,被告人吴某某已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等;2.证人证言:肖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耿辉辉 

检察官助理:胡帅

   202079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4册,散材料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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