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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吴丹,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副**号**单元**室)。2018年8月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2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丹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8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丹于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虚构能够帮助购买兴业银行内部高额返利基金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关某某、姜某某、廉某人民币490,000.00元,吴丹除以返利为名先后返还给三名被告人共计人民币381,081.00元以外,其余人民币108,919.00元被其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使用。

经侦查,被告人吴丹于2018年7月31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抓捕

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姜某某、廉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丹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裕隆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

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丹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912

附:

1.被告人吴丹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鉴定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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