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化名周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吴某某(出生于1980年**月**日,已婚)自称周某某,并谎称是1989年1月份出生、未婚。2019年7月18日,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姜某某订婚,以订婚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姜某某彩礼费20000元(其中吴某某交由高某保存12000元,借给杜某某5000元),改口费4000元,购买项链衣物等费用10000元,后在与姜某某生活期间索要“七夕”节日红包1314元、520元,以看望病人为由骗取1000元。2019年9月9日,吴某某以回陕西老家起户口回来结婚的名义骗取姜某某家人支付路费2000元,后一直未归失去联系。
2、2019年9月初,吴某某自称周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王某某取得联系,并谎称自己是1989年1月份出生、未婚,以谈恋爱的名义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买手机款3000元,山东至新疆机票费1000元,合计4000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834元。案发后,高某、杜某某归还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17000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耳钉、金戒指、银行卡;2.书证:收到条、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高某甲、高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姜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物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假姓名和假年龄,掩饰自己的已婚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文纳
苏康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金耳钉一对、玫瑰金色戒指一个、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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