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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99********,汗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宁市曲阜市**镇**村**号,住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自2020年2月开始在手中没有口罩和测温枪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号******,昵称A.来日方长,在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内发布销售额温枪和口罩的虚假信息,在收到多人的购货款后,并没有积极寻找口罩及测温枪的货源,而是以上家发不出货及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快递单号等手段欺骗被害人,拒不返还购货款。被告人吴某甲先后诈骗四名受害人共计16765元,并将犯罪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2020年3月14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办案民警通过电话通知,被告人吴某甲于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讯问,被告人吴某甲对诈骗16765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已用其父亲吴某乙的微信将诈骗款返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甲的身份情况,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甲无前科。

3.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吴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吴某乙微信截图,证实吴某甲的父亲吴某乙已向四名受害人退还诈骗款。

5.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微信截图,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吴某甲聊天、转款等情况。

6.吴某甲微信注册信息及微信交易流水,证实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之间资金的往来情况。

7.谅解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收到被骗款11400元,并对被告人吴某甲表示谅解。

8.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向被告人吴某甲订购了700个口罩并转账1615元,付款后吴某甲欺骗其口罩已经发货,但一直不能提供快递单号,发现被骗后其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来公安机关向其返还了1600元的被骗款。

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吴某甲转款11400元钱用于购买口罩,之后吴某甲欺骗其口罩已经发货,并提供了虚假的快递单号,但其一直没有收到口罩。发现被骗后其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来吴某甲的父亲吴某乙通过微信向其退还了11400元的被骗款,其写了份对吴某甲的谅解书。

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吴某甲发布的卖口罩和测温枪的信息,于是其向吴某甲转款2750元订购测温枪,但是吴某甲拖着不向其发货,发现被骗,其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吴某甲的父亲通过微信退还了其2750元的被骗款。

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吴某甲转款了1000元钱用于购买口罩,吴某甲欺骗其口罩已经发货,但其一直没有收到口罩。发现被骗后其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后来吴某甲的父亲吴某乙通过微信向其退还了1000元的被骗款。

1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警察到家中找其儿子吴某甲,其才知道吴某甲诈骗别人钱财的事情。其为了让儿子能得到从轻处理,代儿子向受害人王某某退还了11400元,向另外一个受害人退还了1600元。此外,吴某甲还用其微信退还了另外几个受害人的被骗款。

1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诈骗16765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外其用父亲吴某乙的微信已将诈骗款返还给了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景林

2020年12月28日

附:

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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