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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公寓**单元201户,无业。2010年7月23日因打架被山东省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于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吴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为获赢取赌资,购买赌博用的分析仪、耳机、专用扑克等物品,与冯某某、隋某某(在逃)合谋至青岛市黄岛区**街道**饭店,先后与耿某某、张某某、段某某等人玩“黑三张”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利用分析仪、耳机和专用扑克牌控制输赢,耿某某、张某某、段某某至少在赌博中输掉2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获取赌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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