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68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乡**村**村**号,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路**火锅店**楼。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执行,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万柏林区**苑一期**区附近,以给刘某某订做全屋家具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共计8500元(现金8000元,微信转账500元),涉案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收条等;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雁云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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