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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10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7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微信上认识被害人陈某某。2019年8月开始,吴某某称要投资“网络教育平台”,陈某某表示参与。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10月3日,吴某某先后以要支付“网络教育平台”的资料费、平台费、网站设计费等为由,让陈某某向其转账。陈某某先后向吴某某微信转账共68100元。之后,吴某某所称的“网络教育平台” 建设一直没有成果。2019年11月20日,陈某某无法联系吴某某。2020年1月25日,吴某某将陈某某的微信拉黑。经侦查, 2020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在本市石排镇抓获吴某某,缴获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网盘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新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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