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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18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阳春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2197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号,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为骗取他人钱财,隐瞒已婚的真相,以谈婚为由认识离异女性谢某某、陈某甲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在取得对方信任后,通过虚构承包项目工程、发生交通事故等事实诈骗谢某某19.56万元,通过编造能够帮忙办理宅基地过户、帮犯罪嫌疑人疏通关系、工程资金周转等理由诈骗陈某甲等人9.2万元,以上共诈骗被害人谢某某、陈某甲等人28.7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谢某某19.56万元的7单犯罪事实:

1.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6月9日,吴某甲以在阳春市包山头堆沙石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谢某某8.3万元,其中谢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7.8万元给吴某甲,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0.5万元给吴某甲。

2.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8月1日,吴某甲以在湛江市做沙石场生意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谢某某3.06万元,其中谢某某于2018年6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2万元,7月13日通过微信转账0.26万元,8月1日通过微信转账0.8万元。

3.2018年8月6日,吴某甲以在珠海与人合伙承包工程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谢某某2万元,谢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2万元给吴某甲。

4.2018年9月10日,吴某甲以在珠海的工程需要购买设备为由骗取谢某某2万元,谢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2万元给吴某甲。

5.2018年9月22日,吴某甲以在湛江运沙石需要码头停运费0.8万元、运沙石的车辆超载需要0.3万元找路政工作人员打点关系为由,共骗取谢某某1.1万元,谢某某通过微信分别转账0.8万元、0.3万元给吴某甲。

6.2018年11月25日,吴某甲以在湛江去海南需要路费为由骗取谢某某0.1万元,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0.1万元给吴某甲。

7.2019年1月30日,吴某甲以在湛江因酒后驾车撞了人,需要赔钱给对方伤者为由要求谢某某给其3万元,同日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1万元给吴某甲,通过无卡存款转账0.99万元到吴某甲使用的农业银行卡。吴某甲收到2.01万元微信转账后,同日将其中1.8万元用于兑换新钱过年和偿还个人债务。吴某甲收到谢某某0.99万元银行转账后,于同日及次日在阳春市合水镇农业银行网点取现0.99万元。

二、诈骗陈某甲、陈某乙、邱某乙9.2万元的3单犯罪事实:

1.2019年10月28日,吴某甲以帮陈某甲父亲陈某乙办理宅基地过户需要好处费为由骗取陈某甲、陈某乙2万元,陈某甲通过银行无卡存款2万元给吴某甲。

2.2019年12月,吴某甲得知陈某甲姐夫邱某甲因无证经营烟草被公安机关抓获,吴某甲以认识法院领导可以帮忙疏通关系从轻处理邱某甲为由骗取陈某甲、邱某乙4.7万元,其中邱某甲儿子邱某乙在其家中给现金3万元吴某甲,陈某甲通过银行转账1.5万元给吴某甲,通过微信转账0.2万元给吴某甲。

3.2019年12月29日,吴某甲编造在湛江做沙石生意抵押了一百多万贷款,需向陈某甲借2.5万元周转,才能将货款拿出来的理由,骗取陈某甲2.5万元,陈某甲向某其父亲借款2.5万元后,通过银行转账2.5万元给吴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被害人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书证;6.勘验、辨认、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谢家燕、陈某甲等人28.7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颜

检察官助理:刘军

2020年8月1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卷,光碟一张;

3.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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