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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46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出生日期199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607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13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办理延长期限手续,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百青藤账号,通过委托他人使用IP地址转换软件进行虚假点击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中国)有限公司广告分成费21382.89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2020年**月**日在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缴获的涉案手机及银行卡等物证;

2.​ 支付凭证、银行流水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资料、查询回执等书证;

3.​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群胜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五册。

3. 缴获涉案的赣州市**网络科技有公司公章一个、发票专用户章一个、赣州市**网络科技有公司营业执照一张、黑蓝色OPPO手机一台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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