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镇**农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予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由合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5、6月间在手机微信上认识受害人徐某某后,于2019年8月19日以投资返还利息名义诱惑徐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5000元给吴某某投资。吴某某收到该笔钱后没有用于投资并挥霍完毕,之后通过拉黑受害人徐某某手机号码和微信号的方式故意躲避,并将该笔钱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被害人陈述;
3.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
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桦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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