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7月1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0日,被害人柳某甲在庄浪县水洛镇自营的“**美容店”通过刘某某联系到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谎称可以为柳某甲儿子办理就业,并以请客送礼为由4次骗取被害人柳某甲130000元,其中2015年10月10日骗取20000元;2016年3月23日骗取20000元;2016年6月4日骗取40000元;2016年9月8日骗取50000元。
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以给田某某孩子、王某某孩子、柳某乙三人办理安排工作为由骗取77000元。其中2015年12月7日骗取柳某乙、田某某40000元;2016年2月2日骗取王某某25000元(柳某甲代付);2016年9月8日骗取柳某乙12000元。被告人吴某某以安排工作为由7次骗取4名被害人总计207000元。2016年5月至2017年9之间,吴某某退还了柳某甲90000元。案发后吴某某又退赔柳某甲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表、银行交易清单等;2.证人刘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柳某乙、柳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麦长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109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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